蓝叔说法丨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

时间:2026-06-15 11:19:23 来源:湖南消防“中央厨房”
分享到
字体:[ ]

楼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

既是日常通行通道

更是火灾发生时的疏散逃生通道

然而,部分居民为图一时方便

将楼道当成了“私人仓库”

随意堆放纸箱、旧家具等杂物

已然成为不少住宅小区

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期难题

物业在实际开展清理工作中

往往担心引发业主投诉、产生纠纷

或被追究责任

因此出现不敢管、不愿管的情况

楼道内的火灾隐患也迟迟无法消除

这一管理困境

如今在司法层面有了明确回应

3月9日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

营造崇法尚德社会环境,判决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

这一表述,从司法层面明确了

物业依法清理楼道杂物的正当性

以下案例中的判决

正是对上述内容的直观认证

广西南宁刘某案(2024年)案情

业主刘某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张贴通知要求限期清理,逾期视为无主物处理。刘某未履约,物业清理后刘某以物品遗失为由起诉索赔12419元。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定,刘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符合规定且事后返还物品,履职并无不当,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十堰王某案(2025年)案情

王某退休后常将收捡的废品杂物堆放在楼道,邻居多次投诉。物业张贴《公共区域杂物清理通告》,在业主群通知并上门告知清理期限,王某未清理,物业清理后王某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500元。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定,某堆放杂物侵害其他业主权益且存在消防隐患,物业清理行为属于正当履职,未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驳回王某诉请。

两起案件充分说明

  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统一共识:

物业依规清理楼道杂物

具备合法正当性

《民法典》也对小区公共区域的  

管理权责作出了清晰界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从公共安全角度

针对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

划定禁止条款并明确了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楼道堆物看似生活小事

实则是潜伏在

公共通道上的致命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

杂乱堵塞的楼道会瞬间变成

阻断逃生的“死亡陷阱”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自觉清理门前及楼道杂物

主动让出生命通道

共同守住安全底线

责编:周家庄

来源:湖南消防“中央厨房”

友情链接
主办: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承办: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新闻宣传处
备案号:湘ICP备06012990号-1
网站维护电话:0731-88119273
技术支持:华声在线